公司本來說要發的獎金,突然不發了……
審稿——朱瑞陽(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,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)
【案例】
去年9月,張大中進入一家知名銀行當業務員。面談時,公司主管表示底薪2萬元,每個月業績超出規定基本業績的部份,公司會發給業績獎金。
但是到了12月,公司卻突然發布一紙命令,把基本業績提高為原來的一倍,而且達不到就不發獎金。張大中估計,他每個月的收入至少減少3萬元。他忍不住覺得不平:員工難道除了接受,別無選擇?
張大中的疑惑,也是愈來愈多上班族會面臨的問題。目前許多企業都在從事薪資結構的重整,把變動薪資的比重拉大。事實上,「高獎金、低固定薪」的現象將愈來愈普遍,不再只限於業務員性質的工作。
然而變動薪資的名目眾多,獎金、紅利、津貼……不一而足,一般人在找工作時,頂多也只把注意力放在固定薪資的部份,至於變動薪資的計算方式,通常會選擇「按公司規定」。
只是,當變動薪資佔所得比例愈來愈高,一旦公司調整計薪方式,對個人的衝擊也將隨之加大。這時候,員工應該如何因應?
在爭取權益前,員工應該先釐清
在爭取權益前,員工應該先釐清一個前提:員工所領的「獎金」(註:不限於本案例所稱「業績獎金」,泛稱所有的獎金),是屬於勞基法「經常性給與」而為勞動契約中「工資」的一部分,還是屬於「非經常性給與」,而是企業用來激勵員工表現的「恩惠」?是工資還是激勵?
如果「獎金」屬於「經常性給與」,而且在工作契約中明訂,企業卻片面修改「獎金」計算結構,造成員工付出同樣勞務,卻無法獲得相同「工資」時,對於這種影響員工原先約定權益的「減薪」,員工是可以以企業片面修改勞動契約為由,離職請求資遣費的。
但若是屬於企業激勵員工的「獎金」,屬於「非經常性給與」的「恩惠」性質,那麼企業調整的彈性較大,員工爭取的空間就會相對較小。
因此,當企業與員工對於「獎金」的調整有所疑義,而不得不進入勞資爭議處理程序時,也會因為獎金究竟是屬於勞動契約中「工資」的一部分,或是屬於「非經常性給與」的不同,而有不同的法律程序必須要遵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