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氣不佳,如何面對資遣與解雇?
圖片來源:stocksnap.io
資遣與解雇是最容易發生的勞資糾紛,大部分上班族卻對相關規定不清楚,等到發生了,常因措手不及,忽略自身權益。如果不幸碰到資遣或解雇,該如何爭取權益?資遣與解雇又有什麼不同?
資遣員工須給資遣費,但解雇不必
首先,在勞資關係實務上,比較常遇到的狀況是資遣。資遣與解雇最大的不同,包括以下3點:
一,資遣需給予員工資遣費,但解雇不必。
二,雇主資遣員工通常屬資方問題,而解雇則比較歸責於勞工事由。根據《勞基法》第11條,雇主碰到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到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,雇主才能資遣員工,並根據年資給予資遣費。
三,《勞基法》第12條的規定,針對的是當勞工犯重大錯誤時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以叫解雇。解雇除了沒有資遣費,甚至當雇主遭受損害時,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。例如員工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是重大侮辱;故意耗損機器、原料等雇主其他物品,或是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及營業上祕密,致使雇主受損害等。
此外,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;或是無正當理由曠職3日,或一個月內曠職達6日者,雇主都可以直接解雇,不必給資遣費。不過要提醒雇主,必須在此事件發生後的30日內開除勞工,超過30日之後就無效了。
關於資遣,比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《勞基法》第11條中的第5款,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」。想想看,被資遣的勞工如果拿到離職證明書,上面印著離職事由是「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,一定會引起勞資糾紛,這要如何找下一份工作?
勞方需確認資遣和解雇的明確定義
如何認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予以資遣或解雇?最高法院有些明確的定義:
一,針對業務性質工作,可先看民國105年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。即雇用人為事業發展及永續經營,對雇用之業務人員訂定業績目標,如果業務目標與受雇人職級、薪級相當,沒有高估致其無法達成情形,且其業績表現與附隨工作提供客戶之專業服務息息相關,若受雇人長期無法達成目標,經雇用人給予改善期間也無法達到,即屬不能勝任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