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善勞資爭議,勞動事件法將上路
圖片來源:廖祐瑲
簡單來說,《勞動事件法》一實施,往後只要是勞資爭議,包括訴訟與訴訟前的調解階段,都與《勞動事件法》有關。雖然現在的案子還不適用,但根據「程序從新」原則,只要一實行,還沒結案的案子就直接適用。
大體來說,《勞動事件法》的影響區分為兩個層面:程序上希望更快解決勞資爭議;而本質上,則對於工時與工資有了不同以往的內涵及舉證責任。
《勞動事件法》一實施,調解程序即成為勞資訴訟必要前置作業。根據該法第16條,除非涉及性騷擾或已經調解過、須向他造為公示送達或送達國外者外,勞資爭議訴訟都應該先經法院進行勞動調解。
調解委員會由1位法官與2位調解委員組成;如果調解不成立,將由該名法官審理訴訟,因此法官在調解過程中,對爭議過程與事證的理解就顯得相當重要。
為加速調解程序,在新法也特別設立「3加3」原則,也就是調解委員會應該在3個月內,共3次調解期日要完成調解。
許多人在調解時會有把殺手鐧留到最後,但這次新法提到,事證應在第2次調解提出,如果被視為故意拖延,法院可不採納,這在調解過程中不可忽視。
一次辯論即終結,半年內審結
訴訟方面,《勞動事件法》在裁判費用上大幅降低門檻。如果是與確認僱傭關係、工資或退休金有關的訴訟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
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(詳見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》第4條),而且不是沒有勝訴希望的人,還可申請訴訟救助。
相對「3+3」原則,新法也要求法官訴訟一次期內辯論終結,6個月內審結。除了參考過去調解過程,法官在辯論時,也可聘請勞動調解委員到場接受諮詢,這在某種程度上,已經有參審的味道。
因此,我再次強調:新法上路後,不論有沒有打算打官司,都必須更重視調解過程。
如果勞資雙方選擇不具專業背景的代理人,仍抱「搓湯圓」的態度,就像找密醫看病,未來他們能不能代表當事人上法院爭取權益都有問題。這一點,勞資雙方以及調解委員本身都不能輕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