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工作,做了10年還沒比3年加分:30歲前轉職的123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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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公司的立場來看,做兩、三年的員工才正要有所發揮,對公司還不到有貢獻的地步,所以若是在此時離職,就公司來看是賠錢,當然要痛惜扼腕,所以一定不鼓勵。
可是當他們在看履歷時,卻是不同的解讀:工作三年與工作十年都視為「一項工作經歷」,至於有十年工作經歷的應徵者還有可能因為年齡長而被刷掉。
這真的是一個很殘酷的事實,也是一個矛盾的事實──
在找新人時,企業期待找到一個「經歷豐富」的新人,而經歷豐富的意思是換過幾個工作;但是等到新人變舊人時,企業的期待也跟著變了,變得期待員工高忠誠度、低流動率,不要再換工作。
不過站在求職者的立場,二十幾歲時是有必要換工作,因為要讓自己經歷豐富,求職時更有優勢。
三十歲前,有三個工作經歷
在此,我要大膽提一個建議,也許會讓很多企業感冒,那就是「換工作一二三原則」:
一份工作做兩年,三十歲前換三份工作,擁有三項工作經歷。
這樣在履歷上會是比較漂亮的呈現,既比只有一項工作經歷看來豐富精彩,又比有五項工作經歷看起來穩定性高。
三十歲前換三份工作,每一份工作做兩年,是一個好看且說得過去的工作經歷。這比起很多年輕人不明所以的亂換工作,履歷上滿滿五、六個不相干的工作經歷,一二三原則會讓二十幾歲的你看起來是「既有工作經歷且穩定性高」,象徵著你有彈性、有歷練,但抗壓性高、流動率低,足以讓企業信賴而願意錄用。
三項工作經歷,不多也不少
二十幾歲的年輕人由於進職場未久,缺少歷練,對於職場的領悟還低,一個工作沒做滿兩年算不得經歷。
一般而言,進到一個新工作,第一年只能算是適應期,第二年是學習期,第三年才進入熟練期,所以一個工作要摸到竅門至少三年,最合適的離職是在滿三年之後。
可是現在的年輕人都等不到這個時間,不過也不能少於兩年,否則即使寫在履歷上,企業也不會認它是一個工作經歷,反而會懷疑穩定性低。
三十歲前,擁有三項工作經歷,不多也不少,剛剛好!比起只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九年十年,選擇歷練三家公司、三種工作,有兩方面的好處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