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師罷工,就從勞動法角度談起
作者/林佳和 | 客座觀點 | 2019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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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2016年6月空服員罷工,這個質疑就從未消失過;有趣的是,不論從理論或法律上來看,其實找不出任何「禁止職業工會罷工」的依據及線索,台灣此然,各國也沒什麼兩樣。
圖片來源:本刊資料照
再者,如個案具體情節發展到某種程度,立法者另外賦予地方政府依其職權交付仲裁的介入權限,也就是終局性的解決紛爭、不再容許就該爭議進行罷工。
在這次機師罷工風波中,諸位有聽聞鄭文燦市長領軍的桃園市政府,曾經放出要交付仲裁的風向球嗎?只能說,到2019年2月11日午前時分,既然未有風聲,足見政府部門看不出有「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」的法律構成要件該當,至此,合法性的判斷應毋庸置疑。
明明甚囂塵上、媒體不斷報導,工會仍然欠我一個預告?
It's the economy, stupid,讓我們改寫一下柯林頓在總統大選時攻擊老布希的經典台詞,許多批評者可能對以上的論述大打呵欠,徒認老生常談,說道:笨蛋,問題在於(為什麼沒有)預告?!
必須說:罷工是否該有預告期規定?關鍵在於立法決定,就像法國、加拿大、墨西哥規定要,德國人就認為不必。2011年,台灣的立法者,在罷工有效性的確保、沒有禁止罷工替代工作、工會力量嬴弱、雇主破壞罷工難以有效遏止、對於公眾影響已明文加以回應(如前述)等考量下,做出不設預告期之決定,這就是現行法狀態。
之所以設想該有預告期,如同某些國家作法,主要有幾個目的:形同再給予雇主努力與工會協商的機會,避免走向最後的罷工;如確實有危及公共利益情節重大,政府得以啟動相關的制度手段,例如冷卻或強制調解;使可能遭波及之第三人得以因應,同時──這點很重要,讓面對第三人法定或約定需求之雇主,得以有時間進行必要安排,包括最低、必要運轉與其他緊急或維護工作。
要設預告期,目的與正當性在此,從另一角度言之,如果這些可能性均得以確保,在罷工權有效性鞏固的要求下(賦予罷工權不是為嬉樂、是為貫徹利益),預告期當然可以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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