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評網槓上街口支付背後,老闆與勞工都該懂的2個勞動議題
作者/張道宜 | 2019-04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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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假過後,新創圈突然爆發購併糾紛事件,愛評網直指街口支付執行長胡亦嘉非法解僱;但另方面,街口方面則反擊,愛評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,不僅直接解僱,而且拒絕支付資遣費。在這看似羅生門的事件背後,你知道隱藏了哪些你我都可能遇到的勞動議題?
圖片來源:王建棟攝影,本刊資料照
一方面,這可能涉及大量解僱的議題,根據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第2條,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,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,就符合所謂「大量解僱」。如果要進行大量解僱,那麽資方應該要在60日內提出並公開解僱計畫書。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公開,那麼根據第17條至第19條的罰則,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,50萬元以下罰鍰,且按日連續處罰滯公告為止。
但在企業購併過程中,被購併公司的員工並非理所當然留在原公司,一方面,購併方可以選擇是否留用員工;另一方面,員工也能選擇是否離開。但除非有違反前述勞基法第12條的狀況,員工都應該獲得資遣費。但勞方要注意的是,如果在購併過程中選擇離開,那麼支付資遣費的人,應該是由併購前的僱主,而非新老闆。
不過,因為目前客誠公司,也就是愛評網目前的法人地位並未被消滅。陳業鑫分析,根據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判決,這時勞動契約並沒有移轉或是變動,並不符合《企業併購法》第17條的狀況。而根據判決內容,這時勞方沒有請求資方資遣的權利,資方也不能以購併為由,發動商定留用、資遣勞方。
也就是說,如果愛評網員工沒有發生第12條所說的「違反勞動契約」或是「嚴重曠工」的狀況,胡亦嘉作為目前客誠公司的經營者,應該還是要循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規範的途徑,與愛評網勞工達成共識,並且清算應該支付的資遣費或是工資。
兩點建議:人力資源也應納入DD範圍、企業應負起治理責任
針對這次事件,陳業鑫建議,從購併方來看,如果企業要進行併購,不管是直接營業讓與、收購股權,或是直接將公司消滅併入新公司,都應該做好盡職調查(Due Diligence,簡稱 DD)。
(責任編輯 / 林建勳)「過去我們講到DD,談的都是財務與業務面,但是從這次事件可以了解,人資也是相當需要DD的部分,應該交由專業的律師負責處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