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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送員的雇傭或承攬一直都是近幾年具有爭議的話題,但就目前實際狀況,以保障外送員個人權益的角度來說,在職業工會加保確實是應該先做的自我保護措施。
搏命送餐外送員,職安誰來保障?

因此,如果濫用承攬,確實會有把公司應該負擔的保費,轉嫁給由全民納稅人來負擔的疑慮。

但就目前實際狀況,以保障外送員個人權益的角度來說,在職業工會加保確實是應該先做的自我保護措施。

第二,外送員要關心商業保險部的有無。一方面,部分業者有提供外送員意外險;另一方面,勞動部也表示會統一規範,但細節還未確定,估計還有變動空間。

不過,就算業者有提供保險,外送員還是要詳閱保單條款,並且讓家人或友人知道相關權益。如果生命因為意外逝去,留下來的人才知道如何為你或自己爭取權益。

因應外送潮,營業用機車駕照上路?

事件發生後,在野黨曾提到以專法專門規範外送員或自由工作者的工作權益。我認為也無不可,畢竟愈來愈多新型態勞動出現,勞動部就算基於保障外送員的立場,將外送平台工作視為僱傭,未來還是有可能引發其他新型態職種的認定爭議。

針對政府端,我則是建議交通主管機關,應該思考「營業用機車駕照」的議題。根據現行《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以及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對於駕駛執照的分類認定,機車應該無法作為專供營業使用。雖然從交通法規立法目的來看,機車似乎單純只是通勤工具,但這是昧於現實的。

從幾十年前就有人用機車載貨做生意,更不用說現在的郵差、快遞或電商外送人員,也是用機車遞送。但他們的駕駛頻率以及機車耗損,絕對遠超過純粹通勤的程度。

現在是重新評估「餐飲外送員」與「外送平台」間關係的時候了。我相信未來還會有更多工作者投入外送工作,所以交通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,機車是不是也要有職業駕駛執照的類別?包括對於機車的安全性,是否要像計程車一樣提高檢驗的標準與頻率?在注意義務上,是否應該負有更高的責任?

如果更進一步,有外送員希望透過與餐飲平台打官司,來確定勞雇關係,那我們剛剛講到的工會就能發揮作用。

如果覺得自己工作太忙,也沒有法律專業,我建議可依照《勞動事件法》第41條,選定工會作為當事人,去幫這些外送員提起訴訟。

職災保險立法,已是刻不容緩議題

未來外送員或自由工作者的勞動權益,在討論重點上,還是要釐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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