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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有一天,公司被併購,你的工作是否可能不保?併購被視為進入新市場與獲取新技術的捷徑,而良性的併購,更可帶動企業的擴張和轉型。可是員工權益誰來顧?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盈蓁合夥律師為你解惑。  

隨著企業併購風潮盛行,上到公司經營層有所有權、經營權變動,基層則牽動人力資源配置,及員工權益如何保障,如何妥善維繫勞雇關係顯然是當務之急,《Cheers》邀請經手多次跨國企業併購案的陳盈蓁律師為員工釋疑。

四大併購類型:股份轉換、合併、分割、營業讓與

針對買方(併購企業)、賣方(被併購企業)雙方員工,憂心因業務整合而有被資遣疑慮。陳盈蓁說明,只要判斷所屬公司主體沒有「消滅」或「變更組織型態」,員工大可不必擔心失業問題。

原因在於,員工直覺以為併購後雇主有權自由移轉員工乃至資遣,事實上,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,公司必須出現「改組」或「轉讓」情況,例如兩家公司合為一家公司,或「分割」新設一家公司也算。也就是有新雇主時,新雇主才有權利商定留用員工,否則員工將受工作權保障,得以持續性工作。

按《企業併購法》規定,併購可分為4種態樣:股份轉換、合併、分割、營業讓與。

併購案成立的商業考量,通常源於經營效率的提升。近來市場上最常見的都是以「股份轉換」或股份買賣模式進行交易,包括元大跟大眾銀合併、美光買華亞科、艾司摩爾買漢微科,如此可以維持兩家公司個別主體性。既然公司主體沒變,只是其中一家轉變為從屬於另一家的子公司,則員工權益不受到影響。

「在這情況下,沒有法定機制可以資遣員工」,陳盈蓁說。「反而如果企業是買方、新雇主,建議可以盡早進行勞雇雙方互動、規劃留任機制、制定具有吸引力的獎酬或股權激勵制度,以積極留任關鍵員工,確保併購後的人才不會流失、更能發揮經營綜效。」她小結。

另一種常見公司改組形式「合併」,就與「股份轉換」大不同。最大差異在於,有一家公司的法人格會因為合併而消滅。法律賦予當公司主體有變化時,新、舊雇主有權商定決定留用或資遣員工的權利。因為當兩間公司合而為一時,有功能重疊的部門與員工,必須資遣多餘人力。

早年《企業併購法》還未允許「股份轉換」可以全部現金為對價進行交易前,合併案其實很常見,例如台北銀行跟富邦銀行最終合併為「台北富邦銀行」。近年則減少很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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