裝公司飲用水回家喝,犯法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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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企業資產受保護,避免權責分配不清,發生侵占、竊盜也難以追究的狀況,我建議雇主應交辦行政單位專責管理,小型物品如紙筆、釘書機、筆記本等應依據《辦公用品申購單》、《辦公用品申領(請)單》領用和發放,並定期清點;大型辦公設備、器械也需要編碼、造冊、指定專人操作,以釐清責任歸屬。
若員工調職或離職,該員工領用的辦公用品、工作用具也要繳回清點,如有遺失、損壞應按相關規定賠償。
另外,如果物品屬於公司提供的福利,例如辦公室的零食、飲料,發生侵占行為,又該如何處理?我建議應先由員工間自發性訂定公約,像是「一人每週最多可以拿三包餅乾」等規範,避免過度濫用福利,侵害到他人的權利。也因為福利物品若由雇主直接規定分配,可能成為變相的工資,因此保留適當的彈性,給員工一定的自律空間,才不違反雇主給予福利的美意,也避免勞資爭議發生。
如果以上措施都無法解決使用公物引起的勞資糾紛,雇主也可以考慮循法律途徑解決,主要牽涉刑法第320條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及刑法第336條(公務公益侵占罪、業務侵占罪),不過我也建議雇主應將提告視為最後手段,若所受損失微小,與提告帶來的裁判費、律師費權衡之下,對簿公堂也許並非最有效益的解決方案,平時積極的溝通,建立勞資雙方的信任,才是根本之計。
員工使用公物怎麼避免觸法?
對員工而言,又應如何確保自己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公物?
我建議員工應該明確區分公私,遵循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規範,避免私人用品與辦公室公物混用,也不應將辦公用品作私人用途,例如將公司提供的郵票、信封用於私人信件的寄送,或使用公司印表機印私人文件,雖法律上有微罪不舉的原則,但若金額大到一定程度,雇主決定提告,員工在法庭上就很難自圓其說。
如106年一起旅行社老闆控告員工侵占設備的案例,三名旅行社員工將公司9張辦公桌、10台電腦、印表機、碎紙機通通搬走,被告上法庭。由於損失金額龐大,且與飲用水不同,雇主沒有同意員工拿取的可能性,涉案員工依據刑法第 335 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」,遭檢察官起訴。
(責任編輯 / 杜韋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