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勤但在「裝忙」vs. 請假卻「高效」:2026年《勞工請假規則》新制下,誰該拿高考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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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從勞動部修正關於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的勞工請假規則後,我常聽到老闆、人資長及企業主管抱怨:「陳律師,那個Oscar雖然能力平平,但他每天最早到、最晚走,整年全勤沒請過假,這種員工才叫『忠誠』吧?反觀那個Frank,動不動就請病假,出勤日數及工作貢獻度就是不如其他堅守崗位的同仁,雖然業績有達標,難道我不能把Frank的考績給他打差一點嗎?」
如果這是在十年前,老闆的「感覺」或許還能主導考績;但在2026年的今天,這種觀念不僅過時,更充滿了法律風險。
隨著《勞工請假規則》新制在2026年正式上路,這種「請病假」=「工作貢獻不佳」的觀念必須全面檢討修正。面對「全勤但偷懶」與「請病假但敬業」這兩類極端員工,究竟誰該獲得高績效?
我常常反問老闆、人資長及企業管理階層,一個全勤從不遲到早退請假但上班都在偷懶、滑手機、聊天不好好工作的員工Oscar,跟一個有請病假但上班時認真工作使命必達的Frank,誰更值得好的考績評價?
這不僅是管理學的問題,更是嚴肅的法律題。以下我將透過七個關鍵法律觀點,為大家拆解這個職場迷思。勞工請假規則:
一、回歸契約本質:「出勤」不等於「提供勞務」
首先,我們必須釐清勞動契約的本質。依據《民法》第482條,勞動契約是勞工「提供勞務」,雇主「給付報酬」。請注意,法律用的是「提供勞務(Work)」,而不是「出席(Presence)」。
那位全勤但偷懶的員工Oscar,雖然肉身在辦公室,但靈魂根本沒有放在工作上。如果他都在滑手機、團購、玩線上遊戲或是在電腦前發呆裝忙,在法律評價上,他並沒有完整的「提供勞務」。這種行為在管理學上稱為「隱性缺勤」(Presenteeism)。雖然他沒請假,但他對公司的實質貢獻度極低,甚至因為領了薪水沒做事,構成了民事上的「瑕疵給付」甚至「不完全給付」。
反觀請病假但敬業的員工Frank,雖然行使了請病假權利,但在工作的時間內表現出敬業精神,達成甚至超越KPI。從契約對價關係來看,Frank才是真正履行契約給付勞務義務的人。
二、2026年新法紅線:病假不能作為「唯一」扣分項
各位雇主與HR必須牢記,依據今年(115年)剛上路滿月的《勞工請假規則》新修正條文,法律劃出了一道明確紅線: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,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