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疫條例上路,被隔離如何保薪資?
圖片來源:pexels
因應新冠肺炎,立法院通過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防疫條例》)在2月27日生效。其中與勞動條件相關的,集中在第2條(醫事人員補助、傷病死亡賠償)、第3條(防疫隔離假)、第4條(雇主租稅優惠)。
雖然《防疫條例》屬於暫時性的條款,但隨著疫情帶來的不確定性,建議讀者還是了解相關的勞動權利條款。
工作者受到疫情影響的層面,可分為三種:居家隔離(與確診個案接觸)、居家檢疫(自第三級旅遊警示國家入境旅客)與自主健康管理。
如果遇到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,都是不可外出,也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,進而就會產生請假與工資計算的問題。
可歸責雇主應給薪,全勤獎金不影響
如果工作者被認定需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,這段時間是否有工資?根據《防疫條例》,關鍵在於染病原因能否歸責於雇主。若可歸責於雇主,如派遣員工至已發布旅遊警示的國家出差,或是醫護工作者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或檢疫,那雇主就要給薪。反之不可歸責於雇主,例如探親或家庭出遊,勞工可以請假,但雇主可以不給薪。
但不論給薪與否,防疫隔離假都不影響勞工的出勤紀錄與全勤獎金,也不可扣薪。在這種狀況下,除了防疫隔離假,勞工也可以選擇請普通傷病假(一年30日內半薪,超過者無薪)或特別休假(全薪)。
這次《防疫條例》比較特別的是,如果工作者本身沒有被要求居家隔離或檢疫,但家人需受隔離,且缺乏自主生活能力,例如需照顧小孩或長輩,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。但是因為不可歸責於雇主,雇主可以不給薪。
同樣的,除了防疫隔離假外,勞工也可以根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20條申請家庭照顧假,全年總計7日,與事假併計一年不超過14日。請假規則比照事假,雇主可以不給薪,但是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與考績。
企業營運需要資金,在景氣遭遇逆風時,還得要無條件支付薪資,確實強人所難。但疫情當前,企業若能成為員工的堅實後盾,也能提振士氣。因此政府除了向願意給薪的企業提供租稅優惠,也提供被隔離者補償(一天1,000元,最多14天),但如果公司在隔離或檢疫期間有支薪,就不能重複領取補償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