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heers 首頁
每日5分鐘
技能飆升中
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,本網站使用 cookies 分析技術。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,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s,關於更多 cookies 資訊請閱讀我們的 隱私權政策
當社會風氣轉變、政府政策及勞動法令偏向保護勞工的時代背景下,企業動輒觸法,還可能一頭霧水,不知道自己錯在哪!

美商P公司是一家以「提供客戶高品質中文財經資訊產品」為主要營運內容的企業,對地區分析師職務的條件要求是「兩年以上財經翻譯經驗、對台灣的商業術語有通盤了解,英文和繁體中文說寫流利」。

李小姐自2012年間獲得這份職務,任職數年來績效頗佳,然P公司自2016年起引進AI人工智慧翻譯系統,翻譯正確率及速度均高於李小姐的工作產出,經過兩年的調整與測試,P公司決定在2018年7月資遣解僱李小姐,李小姐不服P公司的解僱決定,委請律師提起訴訟,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。

導入AI因而解僱員工,有法律依據可以援引?

《勞基法》第一一條第四款規定:「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,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。」

這裡所謂的「業務性質變更」,除了雇主經營事業項目變更以外,就經營事業之技術、手段、方式有所變更,致全部或部分業務發生結構性或實質性之變異亦屬之,因此雇主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及提高產能、效率需求之必要,採不同經營方式,該部分業務之實施,亦發生結構性、實質性之變異,均屬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(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判決)。

因此,P公司引進AI人工智慧翻譯系統,如果是出於因應市場競爭條件、提高產能效率需求而引進新科技之生產工具、工作模式,依照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應符合「業務性質變更」之範疇。

然而,就算引進AI人工智慧系統屬於「業務性質變更」,雇主要合法資遣解僱員工,也要先盡安置勞工義務,必須在已經試圖安置員工未果,或檢討公司各個職位確認無處可供安置勞工時,才能合法資遣解僱勞工。如果雇主有找到適合安置員工的職位,此種安置稱為「迴避資遣的調職」。

所謂「適當工作」,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,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,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,同時勞工願意接受者為前提(最高法院一○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七號判決)。

因應趨勢,資方應深入了解法令規定再行動

AI人工智慧迎面而來,未來勢必還有更多的工作受到衝擊。企業為了生存與提升競爭力,導入各種科技勢在必行。無論勞資雙方都必須預先做好準備,降低紛爭發生風險。具體可採行的步驟如下:

延伸閱讀

  1. 1 解僱試用期員工,要給資遣費嗎?
  2. 2 無人經濟來臨,我會被解雇嗎?
  3. 3 資遣原因怎樣才合法?5大資遣條件不可不知
  4. 4 公司提優退,我該接受嗎?8 大指標評估與優缺點分析
  5. 5 不只發展AI,更思考人類未來 中央大學推動全校性AI教育嶄新布局

你可能有興趣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