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試被問怪問題、感覺被調侃歧視?求職者必學的自保5大法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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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表示,《勞基法》規定勞動契約必須明訂工作實質內容,避免雙方在履約時不清楚有無違反規定。
即便沒有書面文件,應徵時雇主所告知的事項,等同成為契約內容,契約內容要變更時,必須經過雙方同意。若單方面變更契約內容,導致其中一方權益受損,依照《勞基法》第14條規定,勞工可要求終止履行契約,並向雇主求償資遣費。
疑問三:明明應徵正職,試用期卻只給時薪?
今年23歲的Judy(化名)畢業於國立大學產經系,現職廣告公司AE〈Account Executive,廣告業務執行〉。她分享自己應徵牙醫診所行銷企劃職務的經驗,到職後才發現工作竟是網路小編,還須兼打掃環境。
詢問老闆後,被告知前三個月是試用期,只能比照工讀生領基本時薪,再依工作表現決定是否升為正職,讓她決定馬上離職,另尋新出路。
勞動部建議,新鮮人找工作時,為確保自身權益,應與雇主訂立勞動契約。另外,過去曾有雇主主張試用期不給薪的案例,勞動部強調,勞工在試用期也應該受到保障,即使只工作一天,雇主也應給付一天的薪資。
至於試用期間工資怎麼算?應參照《勞基法》第21條第1項規定,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,且不能低於基本工資。
疑問四:老闆發個簡訊要我走,合理嗎?
Judy(化名)曾應徵另一間貿易公司的行銷專員職位,到任後才發現工作內容與面試時所說的不同。更離譜的是,一次她休假時,竟收到老闆直接傳簡訊告知她:「不必再來上班了!」,讓她疑惑,公司這樣做合理嗎?
黃琦雅表示,現行法律其實並沒有明確規定雇主資遣員工的形式,包括寄郵件、打電話、傳簡訊等,只要雇主能告訴受雇者充分的解僱理由,都是可行方式。
不過,她也指出,根據《勞基法》規定,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間,雇主若認為員工不適任,都必須按照既定程序評估,才可決定是否資遣員工。包括雇主應先詢問員工在工作上有那些困難,或有沒有器具不足等難處,若雇主經過輔導、協助後,員工的表現仍未達期待時,才能將其資遣。
疑問五:不想幹了!什麼時候該告訴老闆?
勞資雙方發生不愉快,最常出現的就是「閃辭」情況。然而這個過程若處理得不夠圓滿,導致鬧上法庭,反而會讓雙方羈絆與積怨更深。
(責任編輯 / 林哲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