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業鑫專欄|老闆們,未來可不能在15日以後發薪了
圖片來源:Cheers團隊製作
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行政指導原則近日發布,明確規範企業主給薪時程,前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律師解說,部分服務業、製造業僱主可能希望保有充裕的現金流,與勞工約定過晚的發薪日,例如1月份的薪資要等到2月25日才拿到,這就像僱主跟勞工借錢,可能造成工作者難以應付日常生活所需的開銷,新制上路後,老闆將無法隨心所欲訂定付薪時間。
老闆多久發薪水一次最好?
薪資發放的週期與工作者能否自由運用薪水有關,週期過長,例如三個月發一次薪水,對工作者而言可能造成不便,應該避免。雖然勞基法規範僱主原則上最好「每兩週」發一次薪水,但實務上因為財務、行政上的考量,多數公司都是一個月發一次薪水,但每月工作天數不一樣,還常有國定假日、補班,容易有糾紛,許多歐美國家採取的是「週薪制」,相對精準,因為一週就是7天,也可能導向刺激消費的經濟結果。
另外,相對不定期的加班費或是獎金,發放也需要遵守此次指導原則嗎?
陳業鑫律師解釋,過去勞基法僅規範加班應付加班費,或是換取補休,並沒有明確指出何時應該發放,此次特別將加班費納入規範,避免拖欠引發糾紛。
加班費屬於工資,應該當月結算,並且和薪水一樣,須於每月15日前發放,至於獎金因為是恩惠性給與(編按:為改善勞工生活,發放金額、日期不固定的報酬),只要勞資雙方約定好發放週期即可,發放日也不一定要事先預告。
此次行政指導原則上路後,適用勞基法行業的僱主,須依據自身僱用勞工人數,依照時程調整,例如僱用500人以上的大型企業,若原本發薪日為15號,在今年年底前應該調整至10日以前,即便僱用的是臨時工、按件計酬者,也應該要遵守。
企業若未於時限內符合規範,主管機關雖然無法直接裁罰、處分,然接獲申訴仍可能會進行訪查、關心,僱主不可不注意。勞工也可以依據此表檢視自身權益是否受損,若僱主有遲發薪資,甚至拖欠情形的狀況,可能是企業經營不善,為避免做白工,工作者應自力救濟,甚至有必要聲請假扣押(編按:指針對債務人即僱主的「財產」進行暫時凍結),保障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