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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主管羞辱、孤立卻只能忍氣吞聲?這個職場潛規則終於被打破了。立法院三讀通過職場霸凌專法,不只定義什麼是霸凌,更建立完整申訴機制,就連老闆也不能例外。來看看有哪些要點須知?

1.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的構成要件

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的言詞或行為,導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如果情節重大者,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
2. 實施分級防治措施(預防義務)

針對微型及小型企業不知如何辦理預防措施的困境,新法規定了預防措施的建立原則,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,訂定不同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。

3. 雇主應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

為了避免雇主消極不處理申訴的情形,新法明確了雇主的積極應對義務,明定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,應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。

4. 規範明確公正的調查與申復程序

為解決缺乏透明、客觀、公正調查程序的問題,新法要求處理程序必須標準化,雇主必須規範明確的調查或協調與申復處理程序,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客觀、公正及公平性。

5. 建立內部事件通報機制

新法要求雇主必須建立並執行事件的通報,雇主有兩階段通報義務,於接獲勞工申訴時及事件之處理結果均需進行通報。

6. 設立外部救濟管道(針對最高負責人)

為解決受雇主之最高負責人權勢霸凌時沒有外部調查機制的困境,新法建立了外部申訴機制,亦即如果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,勞工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
7. 明定申訴時效及調查配合義務

為了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及程序的明確性,明確規定申訴人、被申訴人,以及受邀協助的個人或單位,都應配合調查。法規中明定申訴時效,以維持法律安定性。

(延伸閱讀:小心!這些都算職場霸凌,別讓「目的良善」成為不法侵害的藉口


(本文轉載自《勞動達人-陳業鑫》,未經同意請勿轉載)

本文作者陳業鑫: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、勞動局長、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、金控公司董事、公司治理委員會經驗的法律從業者,現為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,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、外商、中小企業法律顧問,著有《懂一點法律1、2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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