幫員工做績效輔導卻換來霸凌申訴,主管到底該怎麼自保?陳業鑫律師:PIP合法性看這3條紅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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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次面談都應讓員工充分提出難以達標的困難、提出資源需求及表示意見,這不只是管理技巧,更是【程序正義】。員工拒絕簽名,公司可以記錄拒簽事實,但不應強迫員工承認不能勝任,更不能將拒簽直接視為違紀、不適任。
三、沒有詳盡的流程紀錄,再合理的PIP也可能前功盡棄
企業發生爭議時,主管常說:「我們當時真的有給他很多機會。」問題是,萬一進入訴訟程序,法官要看的是公司能拿出哪些證據來證明PIP流程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。
因此,PIP期間每一次會議,都應留下【完整紀錄】,包括未達標事項、已改善部分、員工說明、公司提供的協助及下一階段目標。不能只記缺失,不記進步;也不能在員工達標後,臨時改用新的評分方式,提高標準,刻意製造員工失敗的假象。
尤其當員工已提出職場霸凌、性騷擾、不法侵害或其他類似申訴,公司更應立即啟動【防止報復】管制。原被申訴主管不宜再單獨決定PIP結果,重大不利處分也應由人資、法務或更高的獨立或協同層級主管重新審查。否則,即使原本確有績效問題,時間上的高度接近,仍可能讓公司背負報復申訴人的質疑,不僅影響PIP的效力,更可能讓主管跟公司陷入職場霸凌行為的法律風險。
合法PIP的三條線
一份完整合法的PIP,必須同時具備合理目標、必要資源、尊重溝通、雙向陳述、完整紀錄及適切審查紀錄。主管當然可以嚴格管理,也有責任要求績效;但嚴格管理與惡意霸凌逼退之間,往往只差在公司能否證明每一項要求都有必要性、合理性與一致性?
請各位面臨執行績效改善計畫的主管檢查貴公司的PIP流程,究竟是在幫助員工成功,還是在惡意製造員工失敗的情境?
(本文授權自《陳業鑫》,未經同意請勿轉載)
本文作者陳業鑫為執業律師,曾任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、高雄地院法官: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、勞動局長、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、金控公司董事、公司治理委員會經驗的法律從業者,現為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,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、外商、中小企業法律顧問,著有《懂一點法律1、2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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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 / 吳彥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