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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最害怕員工偷懶、浪費時間,但過於強硬的管理也容易造成員工反彈,關於員工上班時間可以做哪些事,這些法律概念必須了解!
薪水小偷

網路上常有雇主認為員工在上班做浪費時間的事,例如上廁所、抽菸、哺乳等,造成勞資間的不愉快。法律上來看,所謂的「上班時間」,積極面指的是勞工依照勞工契約給付勞務的時間,但實務上勞工在上班時間不一定分秒都在工作,有可能發呆、上網聊天、不小心打瞌睡,則雇主可以不給薪嗎?答案非也。只要勞工的行動自由受雇主限制、行為受雇主指揮監督的時間,都會被認定成工時。

一般來說,抽菸、上廁所、哺乳是雇主認為員工浪費時間的3大行為。但在管理上,有那些原則須注意,才不影響員工的休息權?

1. 抽菸

以抽菸為例,它屬於外部性的非必要行為,不是生理需求,因此理論上勞工只能在受勞基法第35條保障的休息時間中做這件事,也就是工作4小時後的半小時休息時間。此段時間雇主不能干涉員工行為,若雇主仍有恣意指揮的狀況,在法律上應該被認定為工時,要給付薪資。

上班時如果要出去抽煙,我認為限時、限次數都是合理的做法,因為勞工顯然沒有提供勞務,適當的規範並不過分。日本市調PIALA有個創意作法,不直接懲罰或禁止抽菸的員工,而是獎勵不抽菸的員工,每年多6天的特休,不僅讓員工工作生活更平衡,也能鼓勵員工戒菸,更願意投入工作。

2. 上廁所

上廁所和抽菸不同,屬於生理需求,我認為雇主基本上不該干涉,也沒有扣發薪資問題。然而仍有些極端的勞資糾紛案例發生。

例如有雇主因為員工上廁所太花時間,調監視器竟發現員工1個月花了50小時,因此扣薪,或因為員工上廁所10分鐘,要求晚10分鐘下班等。

我認為若發現員工花費太多時間在廁所,比較好的做法是去關懷他的生、心理健康,而不是調監視器並懲處。仔細想想,員工在工作時會躲在廁所,大多是需要空間靜一靜或處理情緒、消化工作中的挫折,新聞中的員工1個月在廁所50小時,也可能是生病導致,管理者應該從根本思考並解決問題,而非就外觀行為直接懲處,才是更人性化的管理。

3. 哺乳

工作與家庭不應該二選一,為了讓員工工作時也能安心顧家,雇主應該遵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的規範,給與員工合理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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