邱亮士專欄|企業如何防治性騷擾?教育訓練是根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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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什麼是「性騷擾」?同事相處的界線在哪裡?說什麼話或什麼動作會有問題?如果你對以上的答案感到模糊,那你就可能成為加害者,或者被害而不自知。
在台劇《人選之人》的推波助瀾下,台灣也掀起MeToo風暴,「不要就這樣算了」聽來觸動人心,但真實情況是願意說出口的受害者少之又少。勇敢揭發的受害者不但要面對訪談、調查、結果等待等煎熬,過程中還可能因主事者態度消極或程序瑕疵而被吃案,這些對受害者來說根本是關關難過,近期的討論也多集中在如何改善這些流程。
回到問題核心,我們真的認識「性騷擾」嗎?相信對99%的上班族而言,除非曾為當事人,否則「性騷擾」就是貼在茶水間與電梯裡的宣導海報,或者只是公布在公司網站上的防治措施與辦法,且從未細讀過,而較正規的公司或許會定期舉辦教育訓練,但法規並未強制全員參加,於是表面上作到100分,但員工意識有幾分?相信是一大問號。
從法規來看,台灣的性平三法包括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、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與《性騷擾防治法》對性騷擾都有明確定義,綜括而言就是用含有性意味、性別歧視或性要求的言語、行為與任何形式(文字、圖片、聲音、影像、物品等),對他人造成不舒服、冒犯與侵害,或形成有疑慮、有威脅、不安全的環境,而職場上若以上述作為雇用分發、考績獎懲、升遷獎酬、福利條件等為交換條件(無論明示或暗示),都已構成性別歧視或性騷擾。另外,以上適用於任何性別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、性別特徵與性別氣質等面向。
舉一些生活化的例子,A同事喜歡在午餐閒聊中說黃色笑話,且總是引起哄堂大笑;B同事在LINE群組中傳了同事在IG的泳裝照,並讚美胸部好大;C客戶在KTV聚會中點了一首《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》,且說要把這首歌送給在場的女同事;D同事開會時對著男同志同事說,「客戶喜歡漂亮女生,下次拜訪時你要不要穿裙子」。以上這些案例,都有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嫌疑,就算是正面稱讚、無心玩笑、沒有同事抗議,也不代表這些行為沒有問題,更別說摸頭、摟腰、搭肩等肢體碰觸,只要當事人有不舒服的感受,就可能構成性騷擾。
(責任編輯 / 王冠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