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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才戰情室】7月1日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(下稱《職安法》)霸凌防治專章上路。企業憂心合理的績效要求,會被濫訴成霸凌;另一方面,受霸凌者長期未獲保障也是令人痛心的問題。《天下學習》獨家專訪勞動部長洪申翰(首圖右),第一手解析新法認定標準與企業因應之道。

我們參考了ILO(國際勞工組織)以及日、韓、澳洲等國家的經驗,歸納出構成霸凌的五大要件:場域(不限實體辦公室,LINE等工作平台也算)、權勢關係(同一事業單位下的權勢利用)、合理性(是否逾越必要合理範圍)、持續性(原則上須重複發生)、身心危害(須造成勞工身心傷害)。這五個要件缺一不可,並非光憑主觀感受就能認定霸凌成立。

關於「情節重大」的判斷,我們在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》裡有具體說明:第一要檢視危害的嚴重性,第二是權力差距,第三是行為的合理性、公開性與羞辱性。當行為嚴重程度非常高時,就不需要以「持續性」作為構成要件——換句話說,單一事件造成的傷害夠嚴重,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。

像「訂雞排沒揪」,若跟業務無關也不具持續性、非利用權勢,我們不會認定是霸凌。

劉:合理的績效管理要求與霸凌的界線在哪?

洪:首先要說清楚,合理的管理當然不是職場霸凌。判斷合理性,有三個概念可參考:

第一,對事不對人。要求改善、退件是對事;但若是對特定人刁難,或員工之間標準不一就有問題。

第二,手段是否恰當。可以管理、指導,但一定要人格羞辱嗎?一定要罵三字經、把員工形容成動物嗎?這就不是合理手段。

第三,比例是否失衡。例如要求一個月的工作一天內完成,就是比例失衡。

企業跟主管掌握這三點,就能檢視自己是否踰越分際。說到底,這還是回歸到對人的尊重——管理可以嚴格,目標可以設高,但修正過程裡不該涉及人格羞辱或傷害。

劉:許多人的工作常面臨外部客戶咆嘯、羞辱,這也在新法保護範圍?

洪:如果是來自外部業務對象的不當對待,比方醫護面對病人、店員面對客人,這屬於「不法侵害」範疇,可透過《職安法》啟動調查。職場霸凌特指同一事業單位裡利用權勢造成的傷害;不法侵害則是針對外部對象所造成的傷害,兩者走的是不同程序、不同法條,企業可透過教育訓練讓員工了解。(編註:公務人員受霸凌則適用《公務人員保障法》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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