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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才戰情室】7月1日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(下稱《職安法》)霸凌防治專章上路。企業憂心合理的績效要求,會被濫訴成霸凌;另一方面,受霸凌者長期未獲保障也是令人痛心的問題。《天下學習》獨家專訪勞動部長洪申翰(首圖右),第一手解析新法認定標準與企業因應之道。

(延伸閱讀|7月1日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新法上路!如何界定職場霸凌?定義、合法蒐證與申訴流程全指南

企業如何取證、防止濫訴,勞動部建議做好記錄

劉:根據法規,職場不法侵害、霸凌防治都要設窗口處理,這些申訴管道不能整合嗎?

洪:不管是性騷擾、霸凌、不法侵害或員工關懷議題,申訴入口可以整合、避免疊床架屋,但處理流程仍須依議題性質分流,因為每個議題的程序、調查委員組成都不一樣。

劉:員工第一時間上網爆料霸凌,企業要不要回應?

洪:現在很多職場互動已從實體走向網路,像LINE群組討論公事已很常見。面對這樣的狀況,企業有幾件事很重要:第一,只要員工申訴絕對不要吃案,第一時間處理;第二,盡快做好證據保全;第三,調查程序啟動前先做好當事人保護;第四,把每個處理環節的紀錄做完整。這樣不管是被霸凌者或被誤會的人,都比較有保障。

要因應濫訴疑慮,最根本還是把紀錄做好——一旦地方政府機關介入調查,第一件事就是檢視企業紀錄的完整性。若是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,還須成立調查小組並納入一定比例外部委員,讓調查更具公信力,這也是降低濫訴爭議、保護所有當事人最務實的做法。

擴大認定範圍、外部人員介入,新法有這些變革

劉:新法對最高負責人申訴的定義包含四等親,目的為何?

洪:最高負責人的範圍延伸到四等親,是要看這個人是否具有實質的決策指揮權,若具備才會被視為最高負責人。

這個設計是參考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的修法經驗。2022年性平法修法時考量到,若企業最高負責人本身涉及性騷擾,因握有人事權與絕對經營權,內部調查很難讓員工信任公正性,因此把這類案件拉到地方主管機關做外部調查,員工可直接申訴。

但台灣有很多家族型企業,真正握有經營權的人不一定是登記負責人,可能是配偶或親屬代為指揮,若這樣的人涉及霸凌或性騷擾,仍只走內部調查會影響公正性,所以這次防制霸凌專章第22-3條也放進了相似的外部調查設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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