遇到職場性騷擾,怎麼保護自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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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曆年後,就是求職的高峰,對剛從研究所畢業的阿達來說,也不例外。
只是,阿達在上一份實習工作中,曾遇到主管問他體重多少,又被觸摸腰部、臀部。在他表達拒絕與不舒服後,主管竟然對他說:「明天不用來了。」他因此憤而離開。雖然已經向實習企業申訴,並控告實習主管,法院正在審理中,他心中仍然感到不安,不知道會不會影響未來求職。
其間,他聽到有其他求職者遇到面試官批評性傾向,並暗示同性戀不可能在該公司得到工作。這讓他非常疑惑,若遇到類似狀況,這算是性騷擾嗎?又該如何尋求保護?
答案是肯定的。職場上的「性騷擾」,就是求職者或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期間,被任何人以帶有「性」方面意味的行為冒犯;或雙方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,並以此交換某些「性」方面的要求,都屬於性騷擾。
究竟遇上性騷擾,法律對勞工的保護有哪些?更重要的是,層出不窮的性騷擾新聞出現,工作者如何提高警覺?
3面向檢視是否遇到職場性騷擾
自2002年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公布、2005年《性騷擾防治法》訂定以來,經過近20年的時間,很遺憾關於職場性騷擾的事件仍時不時躍上新聞版面。遇到性騷擾如何處理?可以從下列3個面向檢視:
❶ 確認性騷擾行為類型。先定義是敵意型(無特定關係)還是交換型(權力監督關係)。
❷ 區分雇主與行為人。雇主適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雇用受僱者30人以上的職場,依法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公開揭示,雇主還負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,包括受雇者或求職者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,即俗稱的精神賠償。行為人本身則適用《性騷擾防治法》懲罰。
❸ 區分行為人有無肢體接觸。肢體以外的如發表性意味言語、傳送圖片等,適用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0、21條,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,對於因教育、訓練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、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,得加重處罰鍰至二分之一。
若有肢體接觸,依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5條規定,意圖性騷擾,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胸、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