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牌律師陳業鑫、王如玄開講:掌握「勞、權、逾、持、害」五字口訣,拆解職安法霸凌新制地雷
圖片來源:黃尹資 攝
- 勞:發生於執行職務期間
- 權:涉及職務權力關係
- 逾:已逾越業務必要範圍
- 持:具持續性行為
- 害:造成身心實質損害
因此,陳業鑫強調,正常的績效要求、管理指令、準時上下班等,都不算是霸凌。
HR的身分轉型:身兼調查與判決重任
針對霸凌究竟應由人資,或職安衛體系處理?陳業鑫指出,傳統職安衛主要聚焦於廠房常見的化學暴露、高空墜落等物理性職災,而職場霸凌則屬於「人因性職災」。
他認為,涉及人際關係與權力結構的霸凌議題,更適合由人資主責處理,並主張企業應建立「三合一窗口」,將職場霸凌、性騷擾及廣義職場不法侵害整合為單一申訴機制,以降低申訴者因分類錯誤而無法受理,或企業因程序分流不當而逾越法定時限的風險。
因為在程序面上,新制的法定時限相當明確:企業決定受理後,應自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;結案期限則依企業規模分級——未達30人者,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,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為4個月,100人以上者則於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、並於1個月內作成決定,必要時均得延長1個月;案件處理完成後,須自作成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結果登錄系統。
陳業鑫提醒,主管機關雖不必然介入事實認定,但會嚴格檢視程序是否完備。一旦程序瑕疵或未依規通報,即使實體事實未必成立,企業仍可能遭裁罰。
他也直言,在新制度下,HR角色已大幅升級,「現在在台灣當HR,耐操、耐磨、還要耐挫!」實務上已被推向類似「準司法單位」的位置,同時承擔受理、調查與申復等功能,幾乎等同法官、檢察官與書記官的合體。
主管別當「濫好人」:PIP與數位溝通的雙重風險
陳業鑫指出,職場中常見的「濫好人主管」,即便面對長期績效不佳、遲到早退的員工,在考績上仍給予及格評價。這將導致企業日後若依《勞基法》以「不能勝任工作」為由資遣時,因缺乏一致且客觀的績效紀錄而陷入法律劣勢。
更嚴重的是,當制度性管理被迴避,主管可能轉向非正式手段,例如在聚餐或會議中刻意排除特定員工。這類基於逃避正式管理而產生的社交排擠行為,在新制下已被視為職場霸凌高風險樣態。